苏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就业、失业登记“两证”合一
近年来,苏州市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多种经济实体不断成长,各类企业的人才流动相对比较活跃,录用和退工备案量较大。昨天,《苏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对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今后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和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将统一使用 《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再就业“两证”统一
在《苏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就业和失业登记使用不同的证,即《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实际操作中,就业和失业动态性较强,“两证”不便于统筹管理。为了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完善城乡统筹的就业和失业管理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免费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今后《就业失业登记证》将取代现行的《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
即日起,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和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将统一使用 《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除了记载个人基本信息,还记录就业和失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推荐就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年检等情况。
原“两证”仍然有效吗?
《苏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初次就业、失业登记的劳动者使用 《就业失业登记证》,原持有《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的劳动者可继续使用,劳动者所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目前仍处于使用状态的继续有效,并将在今后“两证”年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时,统一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对符合《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界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须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上加以注明。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登记,证件编号是劳动者在全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的唯一号码。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后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国家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
九类人群可申请失业登记
《苏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失业登记的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户籍人员,应到户籍所在地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现处于无业状态的,失业前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可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办法规定,九类人群可以申请失业登记: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从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本市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值得注意的是,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到原用人单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申请办理,不领失业保险金但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到暂住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申请办理,应由本人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及居住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材料供审核。办法中所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是指在本地居住,失业前在本市就业连续满6个月且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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