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合同涉及到的营业税政策如何执行?
问:我单位在异地有一项跨年度的建筑安装工程,我公司只是整个工程的一个分包方,工程合同规定自2008年5月开工,至2010年4月完工,按工程进度定期支付工程款。2008年12月31日以前按旧营业税条例规定,我公司定期收到的工程款是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的,但2009年开始执行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不让代扣代缴了,但我公司这份合同还没有到期,现在支付货款时应如何办理缴纳税款? |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文件规定: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4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人民币折合率、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其他涉税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应按照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文到之前纳税人已缴、多缴、已扣缴、多扣缴的营业税税款,允许从其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提示:按上述文件规定,对涉及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按新的规定执行,不再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所以即使贵公司的合同到期日为2010年4月,2009年以后也不能再代扣代缴,企业可自己持外管证到施工地的税务机关自行缴税**。
如果涉及的是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时,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过渡,如您签订的合同到期日是2010年4月到期的,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都可以按旧营业税政策执行,自2010年1月至2010年4月这段时间的应按新的营业税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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